上外附属大境中学教职工工伤处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教职工工伤、因工伤致残无法坚持正常工作人员的待遇和处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员工。
第三条 工伤事故的界定
工伤事故是指在本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因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人体某些器官失去正常的机能,致使受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一切事故。
第四条 工伤的界定
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人身伤害。
第五条 我校教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报工伤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本单位进行正常的教育教学(包括校外社会实践)、科研及管理工作岗位上从事日常工作,或从事单位领导或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因突发事故致伤(残)。
(二)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指定而从事对单位有益的工作而致伤(残)。
(三)工作时间在本单位的工作区域内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致伤(残)。
(四)上下班时间按正常所经路线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伤(残)。
(五)因工在外地出差或外勤期间或工作调动途中非本人责任发生事故而致伤(残)。
(六)经区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伤口复发而死亡。
(七)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中因病而猝死。
第六条